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奖评选表彰办法
(修订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等宣传推广,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扩大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促进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推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奖的评选面向全省与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相关的产学研用和服务等机构,重点表彰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领域开展宣传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海南省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奖”由海南省电子学会主办,每年评选一次。由海南省电子学会会员单位、学会会员负责推荐。。
第四条 海南省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奖奖项:
(一)“海南省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先进单位”10家;
(二)“海南省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先进工作者10名;
第五条 海南省电子学会对获奖单位、个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网络和移动端等各类媒体和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电子学会青少年科普部,负责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评选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执行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标准,提交的材料应符合规定的评选要求。
第九条 评选应坚持榜样引领的原则,被评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推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事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条 参与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奖评选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公布评选信息。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先进单位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响应、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
2.领导高度重视。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有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建立有全方位、全系统的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相关工作制度,并执行到位。
3.组织机构健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工作有专人负责,运作得力。
4.场地建设完备。具有一个或以上的科普宣传场地,拥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受众群体。
5.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工作成绩突出。积极参与中国科协、海南省电子学会及各有关单位举办的“全省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普公众开放周活动等特色科普活动。
(二)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先进工作者
1.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思想政治坚定,作风优良。
2. 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组织和参与群众性、社会性的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活动中发挥作用强的基层领导和业务骨干;热爱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事业,专业素质过硬,积极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引领和带动公众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普工作者。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头开展和组织科普活动 ,受众面广,深受公众欢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
4.在电子信息智能创新科普工作领域专兼职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海南省电子学会科普奖候选者: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推荐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推荐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电子学会对候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作品按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依据本条例对奖项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得票多少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电子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