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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繁荣学术,促进科技信息的传递,表彰在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由海南省科协和海南省科技厅联合主办,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选。评委由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与省科协、省科技厅分管领导等担任。省评委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科协学会部。
    第五条  优秀论文采取限额评选。评选总额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在当年的评选通知中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申报评选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全文发表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和以自然科学为主的交叉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在评选规定时间内发表或出版的论文。
    (三)论文第一作者应为在海南省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组成部分的论文和已获得高一级奖励的论文;
    (二)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三)译文、科普文章、资料汇编、技术说明及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规划、教材、一般性实验报告、一般性综述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四)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奖励等级、评选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八条  优秀学术论文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论文在权威性的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ISTP)收录,并经国家有关权威机构查新确认,在自然科学某学科理论研究方面有所突破,学术成果具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水平,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工程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各项指标得分总和≥100 分)。
    二等奖  在权威性的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在自然科学某学科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有所创新,学术成果或技术水平具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各项指标得分总和≥85分)。
    三等奖  在本学科理论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技术上有所创新,学术成果或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水平,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各项指标得分总和≥75 分)。
    第九条  评分办法
    论文按其价值、创新、论证、难度、表述五项指标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
    (一)价值(40 分):分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学术价值是指论文对本学科系统知识的影响及对该学科的积极促进作用。实用价值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生产实践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评价基础理论论文应侧重于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对应用技术论文应侧重于现实或潜在经济效益。
    (二)创新(25 分):指论文提出的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具有独创性。国际独创的最高得分为25 分,国内首创的最高得分为20 分,省内首创的最高得分为10 分。
    (三)论证(15 分):指立论清晰、主题明确;论据充分、科学、可靠;分析综合全面、推论严谨、逻辑性强;数据处理、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先进可靠;结论准确、严密。
    (四)难度(15):难度是指论文涉及的深度、广度、复杂度,撰写论文所需工作量。
    (五)表述(5 分):文字表达精炼、用词准确。
    (六)除上述五项指标外,在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确有重大突破,得到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评价,对国民经济有突出贡献的论文,可另加特殊贡献分(最高15 分)。对特殊贡献分要从严掌握。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申报
    参加评选的论文应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的特征,并对科学技术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论文必须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材料翔实,行文精炼严谨。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论文,由作者本人向相应学科省级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处、企业科协或市县科协申报,并提供按要求填写的《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表》,论文全文和发表该论文的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复印件及原件(原件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一等奖的论文,须有三名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一人为省外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
    同一论文只能向上述单位之一申报。每人限报一篇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二)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作品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前四名主要完成人。
    (三)凡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外语论文,必须附上刊物或出版社简介、中文题目及摘要。
    (四)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成果方面的论文,须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及说 明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与方式
    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实行两级评审制。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评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一)初评、推荐 各省级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相应的论文初评委员会(初评委成员不得少于5 人),依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各自受理的论文进行初评。对推荐省评委会评审的论文在《评审表》上写明评审意见、投票结果和建议奖励等级。
    企业科协、市县科协不设论文初评委员会,所受理的论文直接上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转送相应学科省级学会、高校或科研院所初评委,参与初评。
    省级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初评委推荐省评委会评选的论文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理论文总 数的60%。
    (二)复评与终审
    1、复评 省评委会学科评审组对各初评委会所推荐的论文,依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有关规定,采取定量(量化打分)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议后,投票确定拟获奖论文及奖励等次。
    2、终审 省评委会对各学科评审组提交的拟获奖论文进行分析评议,经评委们充分发表意见后,投票审定获奖论文及奖励等级。 经评审,论文水平若未达到所申报等级的标准,则作降等或落选处理;作降等处理的论文,作者有权要求撤销奖励,但申报时应在《评审表》中注明。
    (三)公示及异议处理 省评委会评出的优秀论文在省科协和省科技厅网页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凡申报论文存在虚假内容、剽窃抄袭等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委会办公室,报省科协和省科技厅决定。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将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学术(业务)档案,作为其业务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一)获奖论文由省科协和省科技厅联合颁发《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证书》。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的作者,可各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证书》一份。
    (二)评选结果由省科协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文件,发至各学会及作者所在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三)获奖论文可作为评审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一等奖第一作者可参加研究员的评审;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作者可参加副研究员的评审;三等奖前两名作者可参加助理研究员的评审。
    (四)选择部分水平高、效益好的获奖论文,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当年预算资金,按获奖 等级发给奖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时,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劳动成果,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给予严肃批评。
    第十四条  已获得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的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由省科协和省科技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予以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6 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五条  评委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其评委资格,今后不得从事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评选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今后不得参与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委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海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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